近日,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内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庭审。被告人祝某某因身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人、副检察长柳春风与法院承办人沟通协商后,决定到被告人所在地开庭,于是驱车400多公里将法庭“搬到”了离被告人最近的地点。
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在看守所收监体检中,医生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不符合收押条件。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方便其就医,同时案件继续侦办。
该案移送抚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因祝某某行动不便,承办人与书记员驱车到其居住地,依法对其进行了权利义务告知和讯问,案件审查终结后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后,被告人仍不能到抚宁区参加庭审,为顺利办结此案,柳春风副检察长多次与法院承办人沟通协商如何正常庭审,最终检、法两院承办人考虑其身体情况,为免其来回奔波,便驱车400多公里来到被告人祝某某居住地盖州,在其家附近的法院开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就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被告人祝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抚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并当庭宣判。

作为审判活动的重要一方,抚宁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检察工作各环节全过程,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协作配合,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此次异地庭审,不仅保障了特殊情况下案件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也体现了抚宁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做到为人民司法实效优,切实办好检察为民实事,使被告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庄严和司法温度。